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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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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東紀念醫院研究發展委員會組織章程
2000 年 5 月 12 日第五次院務會議訂定
2000 年 12 月 13 日第十三次院務會議修訂
2005 年 11 月 25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2006 年 3 月 13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2007 年 11 月 5 日研究發展委員會修訂
第一條:宗旨
依據「亞東紀念醫院組織章程」之規定,為促進本院研究風氣,提昇研究水準,推展醫學研究,加強與健全學術研究之內容與管理,設置本院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俾便推展學術研究相關業務。
第二條:任務
一、每年編列研究經費之預算。
二、規劃及制定本院研究發展之策略。
三、審核本院研究計畫。
四、核發研究計畫經費以及核發論文獎金。
五、追蹤考核研究計畫之進行。
六、其他有關醫學研究發展之事項。
第三條:組織
一、 本委員會,設委員十一至十五人,院長及副院長為當然委員,並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遴聘,內科系四人、外科系四人、其他科系三人,報請院長核訂後聘任之。
二、各委員任期為兩年,連聘得連任,中途聘任者到該任期屆滿為止。
三、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遴選適當人員派任之,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及日常事務。
第四條:開會與執行
一、本委員會每六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主任委員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
四、會議依議事規則進行。(參加委員均須簽章,請假委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每年統計出席率。)
五、每次會議均應做成記錄並立即確認,於開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報及 公告給相關人員週知。
六、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在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計畫、執行、查核、改善之循環持續改善。
第五條:實施與修改
一 、 本章程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 、本章程每年應檢討及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