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常見問題> 重大傷病卡
係由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目前包括30大類,詳細公告範圍疾病可由傳真回覆系統(傳真號碼:02-27080068按1後再按文件代碼305200)或由中央健康保險局網路取得。
保險對象經特約醫療院所醫師診斷確定所罹患的傷病是屬於公告之重大傷病時,可檢具下列文件郵寄或親自送件,向健保各分局申請發給重大傷病證明卡或由本院保險課代為申請。(急性腦血管疾病急性發作後一個月內及早產兒出生後三個月併發症住院者,其重大傷病由診治醫師逕行認定後由醫院免其自行負擔費用,免向健保局申請重大傷病證明。)
(一)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證明申請書。
(二)特約醫院、診所開立三十日內之診斷證明書。但前項申請書已加蓋醫師及特約醫院、診所戳章者,得免送診斷證明書。
(三)身分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兒童得以戶口名簿代替)。現場臨櫃申請者,請攜帶健保IC卡。
(四)病歷摘要或檢查報告等相關資料。
(一) 重大傷病證明所載之傷病,或經診治醫師認定為該傷病之相關治療。
(二) 因重大傷病門診,當次由同一醫師併行其他治療。
(三) 因重大傷病住院須併行他科治療,或住院期間依病情需要,併行重大傷病之診療。
(四) 保險對象如因重大傷病住院,並於住院期間申請獲准發給該項重大傷病證明,以當次住院第一日起(同一疾病由急診轉住院者,以急診第一日起算)免自行負擔費用; 如以住院期間之檢驗報告,於出院後才確定診斷提出申請者,施行該確定診斷檢驗之當次住院亦免自行負擔費用。
(一)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規定,並 保險人受理日期為重大傷病證明生效日。
(二)重大傷病證明有效期限屆滿,保險對象應依規定重新申請。
自94年3月1日起不再核發重大傷病證明紙卡(除第6類外),除特殊疾病類別(第6類)得由患者選擇是否登錄外,其餘類別之重大傷病證明資料一律登錄於健保IC卡內,登錄的資料包括重大傷病的疾病代碼、有效期限起、迄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