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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用?

 

(一)補助對象: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總收入在最低生活費用1.5倍以下之中低收入戶,罹患傷病就醫,無力負擔健保醫療應自行負擔之傷病醫療費用及住院看護費用者(看護費僅補助低收入戶)。

(二)補助標準:

1.傷病醫療:列冊低收入戶,應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全額補助;非列冊低收入戶之補助對象,最近三個月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累計超過新臺幣五萬元者,補助其應自行負擔醫療費用百分之七十。  

2.傷病看護: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用列冊低收入戶為壹仟伍佰元;傷病看護補助以十八萬元為限。

(四)應備文件:

1.查定表(依臺灣省社會救助調查辦法規定查核)。

2.全戶戶籍謄本。

3.全戶財產、稅賦證明(係指稅捐稽徵機關、國稅(分)局出具之財產及年度所得稅賦證明書附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或低收入戶證明)。

4.申請醫療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診斷證明書、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應自行部分負擔費用證明。

5.申請看護費用補助者之醫療院所主治醫師、護理人員或 社工員出具之須僱請專人看護證明,僱用看護支付費用收據正本,及看護工身分證影印本。

(五)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民政課或社政課。

(六)備註:

於醫療或看護行為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