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狀況之下之告知
紀麗雪護理師整理報告 95年6月
在病人無法自主表達意見的緊急情況下,是否施以治療?
如果是在緊急情況下且無法獲得病人同意(例如病人昏迷、休克),此時病人若不接受治療將會嚴重損害健康或康復之希望,則醫師可施行為保全病人性命或避免其健康惡化所立即需要的〝醫療措施〞。若病人成年,且有明顯證據足證明其己對特定治療預做有效拒絕時(例如:耶和華見證會教徒本人曾表明拒絕接受輸血),就不應施予該項治療。
當病人是兒童,且又聯繫不上有權同意其醫療措施之代理人的緊急狀況下,是否可施予治療?
依我國民法,七歲以下為無行為能力人,其醫療決定就如同其他生活事宜一般,由法定代理人(原則上是父母,也可能是監護人)代為意思表示;七歲至未滿廿歲者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其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否則無效。至於緊急情況中聯繫不上病童的法定代理人時,目前法律並無特別規定,無論就倫理或法律而言,都應施以符合病人最佳利益的治療。
在醫療過程中發生預期以外且須緊急施予療護的情況,而此時病人處於無意識狀態,應採取什麼行動?
醫師在徵求病人同意接受任何醫療措施時,應儘可能告知病人在其失去意識期間,預期可能發生之各種問題及所需要之醫療處置。如此,醫師便能事先取得病人對上述情形中所需治療的同意。然而若發生預期以外的狀況,需進行未曾和病人討論過的治療,而情況又不允許等到病人恢復意識,獲得其同意後才治療時,依據醫療法第63條規定,在手術或麻醉中發生上述情形時,醫師可以向病人的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解釋突發治療之必要性,經取得其同意下進行必要治療。至於少數手術或麻醉以外之情形(例如在一般性醫療過程中,病人發生意外或嚴重之副作用或合併症,造成病人失去意識),應該也可類推適用這項規定,然而因醫療法没有明文規定,醫師最好衡量治療的性質與不治療的嚴重性而定;可能的話宜諮詢醫院內倫理、法律專家的意見。
資料來源:亞東醫院護理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