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olescent Health Promotion Center of Far Eastern Memorial Hospital

 身體自主權與界限

   作者:方凱企醫師

   性別暴力,指的是以加害人的角度,去騷擾或強暴其他人。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是長是幼,與加害人是陌生或熟識,是同性或異性。尤其有些發生在學校中,工作職場上,家族鄰居之間,被害人往往限於迷惑與羞恥的矛盾心情中,不能瞭解曾經如此照顧自己的熟人,為何對自己伸出狼爪?有時因為修於啟齒,隱忍不說,反而讓加害人有食髓知味、一再得逞的情形。兩性都可能是強暴的受害者,所以刑法這幾年也明訂,凡是「以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而將生殖器官放到對方的口腔內(口交)、將生殖器官、手指或其他異物放到對方的陰道內(陰道性交的延伸定義)、將生殖器官、手指或其他異物放到對方的肛門內(肛交的延伸定義、對象包含男女)、或為對方進行口交,均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嫌」;而「以違反對方意願的方式,擅自處碰對方具有性象徵意義的器官(如胸部、陰莖、陰部、臀部、等等),則有強制猥褻的嫌疑」:如此可見,刑法也隨著時代的進步,修訂之後的精神具有「女男平等」的意味,不僅保障女性同胞,也要顧及男性的權益。

   但是大體而言,無論受害者是男是女,百分之九十八的加害人是男人。其實每一個男人,無論他是否曾騷擾別人,都是強暴文化的受益者。深夜他可以自由自在、衣著隨便的出門吃宵夜;深夜留在公司加班、晚歸也無妨;自己一個人去看午夜場電影,甚至到夜店喝到爛醉如泥、回不了家,而無須懼怕被女人騷擾或強暴。反觀女性(尤其是以前),深夜不敢落單獨行,大人均教導我們別走小巷子或暗處逗留;搭計程車要小心劫財劫色或沒命;單身女子公寓要吊出男生內褲、答錄機要請男性友人錄音,才不會被闖空門強暴。電梯、樓梯間、公廁、校園處處是危機;衣著暴露或清涼,一旦受到非禮,有時還受到警員責備輕慢、認為是自己的錯;更別提喝別人請的飲料、深夜在外逗留,小心被人用藥物迷姦;尤其發生彭婉如女士等不幸社會事件後,都會讓女性同胞人人自危、草木皆兵;憲法不是保障人民有免於恐懼的自由嗎?為什麼佔一半的女性似乎成了弱勢的次等公民?我們深信,這需要從教育,從兩性平權,從尊重他人身體自主權做起,所幸政府目前確實花了心力在這上面,從各縣市「性侵害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的成立,從宣導短片、衛教手冊,希望能消除性別暴力的存在。

   傳統由於男尊女卑、女性在社會中的價值似乎附屬、依存於男性之下,有時被視為男性的財產,所以三妻四妾有之,不高興時動粗傷害謾罵有之,甚至像戰亂時女性成為掠奪、強暴的對象,像是僅具生理功能的女人,完全沒有兩性之間的尊重。另外像「兩性對立」、「強暴迷思」,在強姦犯身上均較為明顯。「強暴迷思」指的是加害人對於女性需要羞辱、需要霸王硬上弓、「女生說不,其實就是要的意思」之類的認知扭曲。 有時則是受到色情片的不當誘導,東洋片演出(請注意,只是演出、沒有事實根據)女性在受到凌虐、羞辱、強制舉動後,達到興奮高潮;有些加害人真的以為女生會很喜歡這樣,或根本物化了女生,有的則在觀看色情片後心癢難耐、出門尾隨對象,模仿影片情節。於是;有社區小女生不幸遇害、有女高中生因為穿泡泡襪、成了怪叔叔物色的對象。有些工作關係、不得不夜歸的輪班人士,則莫名其妙成了受害者,留下一生的陰影。某些加害人甚至預謀犯案、成為慣犯,帶著繩索刀子武器,直到失風被捕,家人才都驚訝「怎麼這樣一個乖孩子…我一直以為他在補習用功…」;不瞭解內向或文質彬彬的孩子,也會犯下人神共怒的案件。

   一九八三年學者Groth 整理出三類強暴犯的心理特質:簡單的說,性犯罪大致可分為憤怒型、權力型及性偏差型(虐待型強暴犯),「憤怒型強暴犯」於受到壓力、挫折不滿時以性犯罪發洩、自認為受到不公平待遇,其憤怒的對象常常是女性主管、母親姊姊、老闆娘等,受害者只是遭轉移的替代性人物;「權力型強暴犯」於操控對方、壓制過程獲得快感:受害者之選擇一般取決於其易受害性,傾向找同齡或較自己年輕之人為受害者,所做之侵犯為補償性攻擊,藉以感覺自己還是優越的、有能力(支配受害者的);「性偏差型(虐待型強暴犯)」侵害行為充滿著色情化,如要求綑綁受害者、要求受害者撒尿或穿上絲襪,要求射精在受害者身上(模仿色情片等情節),有時在傷害或命令的過程中達到高潮,受害者之選擇取決於某些特性或象徵之代表性(如:長髮、穿制服之學生),通常會是完全的陌生人。臨床經驗上,每名強暴犯都有或多或少三種不同攻擊的基本要素,畢竟一名性侵害罪犯由產生動機、遂行計畫、物色對象、到完成犯罪,其中的原因極為複雜,在其背後還有性罪犯的性心理,包括病態人格、認知偏差、兩性觀念、權利控制慾望等,以及其他種種的社會及家庭因素、需要去深究。

   對異性的不正確認知、酒癮後的衝動控制力變差,對異性交往的認知扭曲(佔有了他、他就不會跑掉、乖乖變成我的女友),不能適當尊重對方的自主權(所以暑假中、情人節前夕、甚至約會中發生的強暴,有時不勝枚舉),也與強暴或性騷擾的發生相關。交往中的男女如何拿捏分寸,什麼時候該上幾壘,並沒有準則或教戰手冊供參考。需要的是放慢腳步、試採煞車,勿以強欺弱或用威脅口吻要求對方非要為自己做什麼不可。例如有些人說,「女生說不,其實就是很想要的意思」,現在女生絕對不會那麼迂迴彆扭,應當尊重對方當下的拒絕。所以何時會逾越分寸、何時可以親吻但不能愛撫,否則不知何時會被對方家長告上法庭,大原則應該是尊重對方的界限(限度到哪裡,有時需要事先的溝通,而非熱情上頭,男尊女卑的一廂情願認為沒關係,生米煮成熟飯就後悔莫及了)。

   我們常見到,受害者有時隱忍性侵害的事實多年,時時質疑是否少做了什麼預防,或做錯了什麼,才會成為犧牲者。甚至自我價值感、自尊心降低;活在恐懼之中、夢魘不斷,有時也會見到產生「急性壓力反應」或「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個案。若屬家族內的性侵害、亂倫事件,則心理傷害更大,對人的不信任感更劇烈。有句話,「暗夜中的倖存者(書名)」很貼切的形容了這些有不幸遭遇的人。有研究指出,受到戀童症或亂倫所侵害的男童,有某個比例在成年之後,也會走上兒童侵害犯的路。這可能與他們心理成長、被迫固著在該階段有關。這裡我們要講的是,受害者無辜犧牲要遭遇的終身創傷,政府宣導短片常講,如果這些人是您的母親、姊妹、女兒,您忍心嗎?

   刑法為了保障未成年少男少女的心理健康,並且認為他們對身體自主權的認知不完整,有時為了討好成人,會不知如何拒絕。所以明訂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不管是不是對方願意,一律要罰。我們清楚青少年血氣方剛,但是在完全成熟之前,還是要強調,君子知交、細水長流,性慾的發洩及親密關係的歸屬,在這年紀確實有需要,但還是有其他的管道。如果她是你珍愛、重視的人,應該尊重對方對自己的身體有自主控制的權力,也要留意法律為保障彼此,所設下的規範。如果她是你不認識、甚至只是鄰居、點頭之交,更不應該為了一逞私欲,造成另一個家庭的破碎或另一個人的終身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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