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培育中心─課程規劃小組
更新日期:2024年10月25日
第一條 宗旨
為多元化規劃及推動教師培育課程以提升本院教師教學品質,於醫學教育委員會下設置「教師培育課程規劃小組」,以下簡稱本組。
第二條 任務
一、
規劃並協助推動本院教師培育課程。
二、
就所屬單位內教師之教學評量方式與標準提供建議,作為實施教師教學評量之依據。
三、
協調各單位舉辦教師培育課程相關事宜。
四、
對其他與教師培育課程相關之事項提出建議。
第三條 組織與權責
一、
設有組長一人,由教學副院長擔任。
二、
幹事一人。
三、
組員十四人:西醫師代表2名、醫事代表11名、牙醫師1名。
(1)
醫師職類委員(含牙醫師)由教學副院長指派,醫事委員則由醫事職類推選:擔任教學之教師或執行臨床醫事人員培訓計畫之師資,其中護理職類、藥事職類、放射職類、醫事檢驗職類、物理治療職類、職能治療職類、呼吸治療職類、語言治療職類、臨床心理職類、營養職類、聽力職類至少一名代表,並經醫學教育委員會核備後擔任之。
(2)
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唯列席者不得參與表決)。
第四條 開會與執行
一、
本組由教學副院長擔任主席並召開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指定代理人召集之。
二、
本組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由主席召開臨時會議。
三、
會議應有半數以上組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組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 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席裁決。
四、會議依本院議事規則進行。參加組員均須簽章,請假組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並統計出席率。
五、
每次開會均應做成記錄並立即確認,於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供給相關人員負責執行。
第五條 實施與修改
一、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則依本院相關規定辦理。二、
本章程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