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委員會
組織章程 (2021年03月26日修訂)
第一條:宗旨
亞東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確保實驗室安全及妥善管理感染性生物材料,依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四0000六一四號令訂定發布全文十九條;並自九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施行;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一日行政院衛生署署授疾字第0九五0000一九四號令修正發布第二條之一及第十九條條文;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十一日衛生福利部部授疾字第一0三0一00二0八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二十一條(原名稱:感染性生物材料管理及傳染病病人檢體採檢辦法)之規定,成立「生物安全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章程。
第二條:任務
一、審核感染性細胞株、病原體(生物毒素),經確認傳染病陽性之病人檢體,研究用試劑(含有病原體及去活化病原之生物試劑) 之輸出(入)異動(含新增、銷毀、耗盡、寄存、分讓、轉讓),均適用之。
二、審核本院操作感染性細胞株、病原體(生物毒素),經確認傳染病陽性之病人檢體,研究用試劑(含有病原體及去活化病原之生物試劑)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等級。
三、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生物保全緊急應變計畫及實驗室風險評鑑計畫。
四、審核實驗室(含P2實驗室)之新建、改建、擴建、啟用或停止運作計畫。
五、審核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爭議事項。
六、督導每年辦理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內部稽核及缺失改善。
七、督導實驗室人員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訓練。
八、審核及督導其他有關感染性生物材料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管理事項。
九、處理、調查及報告實驗室之生物安全意外事件。
十、前項內部稽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第三條:組織與權責
一、本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生物安全官(含委員一職)、執行秘書一名、及委員數名,含主任委員需為奇數(不含執行秘書),由院長聘請本院各相關單位人員擔任之,任期一年。
二、人員相關權責:
主任委員:生物材料異動覆核、會議討論裁示及監督委員會運作。
生物安全官:生物材料異動初核准及監督本院實驗室生物安全規範符合。
委員:出席會議及討論議提之表決。
執行祕書:提出整理生安會之相關規範訂定、修改、廢止。
三、生物安全會組成人員應接受生物安全及生物保全課程至少4小時;每三年應接受至少兩小時繼續教育。
第四條:本會所稱之實驗室如表列(附件一)。
第五條:開會與執行
一、本會每季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本會開會時應有委員半數以上出席始得召開,且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決議。
三、本會會議得視需要邀請院內外相關人員列席。
四、會議依據本院會議作業程序進行。
第六條:實施與修改
一、本員會相關之作業要點另訂之。
二、本章程經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本章程應每年檢討及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