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
組織架構
組織章程 (2022年05月18日修訂)
第一條:宗旨
亞東紀念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規劃訂本院臨床研究受試者保護計畫,並監督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保障受試者的安全、權益與福祉,提升臨床試驗品質,特成立「受試者保護諮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英文為Human Research Protection Advisory Committee,簡稱HRPAC。
第二條:任務
本委員會是「受試者保護中心」的指導單位,任務包含:
一、規劃保護受試者相關策略、規章與作業程序。
二、督導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執行。
三、提升受試者保護工作之品質。
四、接受受試者保護相關事項之建議與諮詢。
五、其他受試者保護相關事宜。
六、受理研究人員違規行為舉發之審查。
第三條:組織與權責
一、本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院長或指派一位副院長擔任,另設副主任委員一人及由七至九位委員(含主任及副主任委員)組成,其餘委員則由主任委員推薦,報請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二、本委員會必要時得遴選院外研究成就崇高之公正專家(院外專家至少二名)擔任委員,報請院長核定後聘任之。
三、本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連聘得連任。中途任命者,則至該任期屆滿為止。
四、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名,由主任委員遴選適當人員派任之,綜理本委員會幕僚作業及日常事務。
第四條:開會與執行
一、本委員會每季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
二、主任委員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非表決事項由主任委員裁決。
四、會議依議事規則進行。參加委員均須簽章,請假委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每次會議統計出席率。
五、每次會議均應做成紀錄並立即確認,於開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報及公告給相關人員週知。
六、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在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計畫、執行、查核、改善之循環持續改善。
七、委員本身若與欲進行討論或表決之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行迴避。
第五條:實施與修改
一、本章程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本章程每年應審視及視情況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