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發展委員會 (原網連結)
組織章程 (2023年06月02日修訂)
第一條:宗旨
為促進本院學術研究風氣,提升研究水準,推展醫學研究,加強與健全學術研究之內容與管理,特設置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任務
一、每年編列研究經費之預算。
二、規劃及制定本院研究發展之策略。
三、追蹤考核研究計畫執行成效、研究論文質量及研發成果管理運用。
四、其他研究領域相關事宜。
第三條:組織
一、設委員十一至十五人(含主任委員一名),由院長遴選後聘任之。
二、各委員任期為兩年,連聘得連任,中途聘任者到該任期屆滿為止。
三、設執行秘書一人,由院長遴選適當人員派任之,綜理本會幕僚作業及日常事務。
第四條:開會與執行
一、本會每三個月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主任委員得召開臨時會議,主任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二、主任委員得視議案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會議。
三、會議應有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通過表決事項。
四、會議依議事規則進行。(參加委員均須簽章,請假委員註明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每次會議統計出席率。)
五、每次會議均應做成紀錄並立即確認,於開會後一週內呈院長核閱後,提報及公告給相關人員週知。
六、委員會決議事項執行應定期稽查成果並在會議開始時報告,依據計畫、執行、查核、改善之循環持續改善。
第五條:實施與修改
一、本章程呈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二、本章程每年應審視及視情況修改。